一、著作权的取得
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自动获得法律保护,无须履行审批手续,也无需登记
二、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
1.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外观设计:新颖性、独创性和实用性
三、商标权的取得
(一)商标经过注册并获得批准,才能获得商标权
(二)商标注册
1.商标注册的原则。
①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原则。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②申请在先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如果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则由各申请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
(3)优先权原则。
其一,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其二,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4)申请单一性原则。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2.商标注册的实体条件。
(1)商标的必备条件。商标的必备要件包括两项:
第一,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视觉不能感知的音响、气味等商标不能在我国注册。
第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得:
一是标志本身固有的显著性特征,如立意新颖、设计独特的商标;
二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如直接叙述商品质量等特点的叙述性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第二含义商标注册。
(2)商标的禁止条件。商标的禁止条件,也称商标的消极要件,是指注册商标的标记不应当具有的情形
①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
a.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b.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c.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d.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f.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特殊标志专用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等。
②不得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或使用某些标志的条款。(选、判)
第一,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的标志:
a.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b.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c.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第二,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或其他标志使用的标志
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②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③缺乏显著特征的。
案例
南山市有A、B两家酿酒厂。A厂历史悠久,凭借其独特的酿酒工艺,生产出酒味纯正且物美价廉的“北湖”白酒。该酒投放市场后,深受本地顾客喜爱,并远销其他省市。B厂见“北湖”白酒如此受欢迎,也将自己厂生产的白酒使用“北湖”商标,立刻销售量大增,当月获利润50万元。B厂领导欣喜之余,听说A厂的“北湖”白酒并未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是立即向工商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并获批准。A厂闻讯后,气愤至极,遂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以“南山”作为其所生产的白酒商标,其申请被工商局驳回。
[问题]1.A厂是否可以主张B厂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为什么? 2.A厂申请商标注册被驳回是否合理?理由是什么?
d.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e.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f.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g.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地名,但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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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三大知识产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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